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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公安局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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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价费[2005]171号
【发布日期】 2005-10-13
【实施日期】 2005-10-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公安局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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