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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5]42号
【发布日期】 2005-10-13
【实施日期】 2005-10-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府发[200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

 

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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