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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保监局关于加强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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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甬保监发〔2005〕64号
【发布日期】 2005-10-14
【实施日期】 2005-10-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保监局关于加强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的通知


各市级保险机构,各商业银行:
  近年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含邮政储汇、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行)的合作不断加强,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各自业务的健康发展,甚至危及银行、保险两大行业的信誉。为规范保险公司与代理行业务合作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双方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代理资格管理,实行“一点一证”,坚持亮证经营。各代理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后,方可代理保险业务;各代理行可代理销售一家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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