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5〕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5)34号)精神,结合我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批试点,逐步推进。全市第一批城市医疗救助试点为龙马潭区、泸县。试点区、县在2005年启动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10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2006年再选择2—3个区、县进行试点,2007年整体推进,在全市基本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一)确定救助对象。各区、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区、县政府规定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二)明确救助范围。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救助的重点范围是救助对象中的急性、慢性病和重症疾病患者,具体范围由区、县政府确定。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救助应小范围、低标准起步,逐步发展、完善。救助对象门诊就医的,每年门诊救助累计应不高于200元;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的,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社会互助帮困部分和规定个人自付部分以后,超出部分按不高于40%进行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原则上不高于3000元。 三、积极筹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独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