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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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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政办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 2005-10-14
【实施日期】 2005-10-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 为促进全市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办事公开制度的要求,现就全市公用事业单位(含部分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单位,下同)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重要意义
  公用事业单位实行办事公开制度,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是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措施,是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与民争利的不正之风的重要途径。实行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用制度的形式将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公布,让人民群众对公用事业单位进行直接监督,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公用事业单位管理活动过程,方便人民群众办事;有利于了解群众意愿,倾听群众呼声,提高办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促进公用事业单位的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改进作风,优质服务,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公用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从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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