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打假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办〔2005〕80号
【发布日期】 2005-10-14
【实施日期】 2005-10-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打假工作的通知
惠府办〔2005〕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假”)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和做好打假工作,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粤府(1997)5号)和《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粤纪发(2001)9号),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粤府(1999)5号文的规定,对打假工作切实负起总责,并进一步明确打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打假工作的负责人。要建立打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适时召开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