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意见 惠府〔2005〕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加强市区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市区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防控城市水污染,防治城市内涝灾害,现根据国务院有关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区的城市排水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排水户是指:所有直接或间接向市区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雨水、污水、废水的管道、沟渠、沉砂池、泵站、集水井、检查井、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区城市排水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排水管理部门),参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市区城市排水规划编制,负责市区(惠城区)中心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市区城市排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