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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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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东府办〔2005〕75号
【发布日期】 2005-10-14
【实施日期】 2005-10-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我市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
 

(市财政局)
 

  近年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保持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但由于历史等原因,部分镇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镇区,政府债务负担沉重,债务逾期率较高。为加强我市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逐步消化旧债,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确保经济协调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粤府办(2005)50号),现就加强我市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规范举债行为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政府债务的管理。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和镇区财政部门是政府债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政府债务进行统一管理,把镇村债务管理作为今后工作重点。要摸清全市镇村两级的实际债务情况,切实弄清借款底数,及时掌握镇村债务的变化,加强调控,努力防范债务风险。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理顺关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对政府债务的管理、监控和预警的职能作用。
  (二)政府举债要严格管理,完善借款审批制度。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必须在借款的源头上强化管理,建立和健全政府债务实行“下管一级”的审批制度。对拟举借或担保借入债务的市直单位须向市政府申请,由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对镇区借款要严格管理,各镇区原则上不得再举债,确实需要举债的镇区,须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市将视其资金用途及还款能力统筹考虑。村(居)委会举借债务要向镇政府(区办事处)申请,由镇区财政分局提出审核意见,报镇政府(区办事处)审批。数额较大的举债,应当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还须报省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办公室批准。需上级政府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的债务,必须将本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还款承诺文件报上级财政部门。通过严格审批制度,从机制上强化借款约束,进一步防止盲目借款乱投资、乱花钱的现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举借债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政府不得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以地方财政作担保的举债,必须符合《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的有关规定。
  (三)明确偿债责任,增强偿债能力。要增强信用意识,切实履行债务人的责任,维护政府的信誉和形象。要通过建立借用还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的偿债机制,按照“谁借债、谁受益、谁偿还、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制定年度偿债计划,确保按时归还债务。政府的每笔借款必须要有明确的借款期限,到期的债务必须要组织资金还清本息。对举债投资的经营项目,必须要建立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事前必须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偿债能力分析,控制投资风险。
  要建立和完善偿债机制,各镇区要根据当地的政府债务规模,从综合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要制定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办法,对偿债准备金的资金来源、使用、管理、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确保专款专用。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用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债务必须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严格控制债务规模,防范债务风险
  (一)严格控制债务规模,防止发生新的不合理债务。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政府债务规模应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相适应,要实行政府债务规模总量控制管理,年度债务余额不能超出当年财政可支配的财力,坚决制止不顾自身偿债能力盲目举债的行为。对年度债务余额已经达到或超出当年财政可支配财力的镇区,除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直接或变相举债或担保。要优化政府的债务结构,借款用途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共财政发展的要求,注重社会效益,不得将借款用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市直各部门在出台各项政策措施时,不得要求镇区以贷款方式筹集达标或配套资金;对镇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提出发展经济或各种社会事业等政策要求而涉及政府债务的事项,要先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
  (二)逐步建立政府债务报告制度和风险评价预警体系,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财政收支状况、服务水平、社会经济和人口变动等因素,参考国际通行做法,采用债务依存度、债务负担率和偿债率等指标设立具体的政府债务风险评价标准,逐步建立政府债务报告制度和债务风险评价预警体系。要认真做好政府债务的统计分析工作,对政府债务的规模、构成、债务产生的原因、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评价,衡量总量风险和结构风险,及时预测和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沟通,充分利用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信息,监控政府债务的规模、资金投向及其使用效益,提高政府债务的管理水平。
  (三)健全政府债务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涉及政府债务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从政府监管,项目单位自律,审计、纪检和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及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等方面着手,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对债务的使用过程和结果应实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为政策调整或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提供重要依据。对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虚报项目、骗取政府债务资金、截留或挪用政府债务资金及偿债资金、不按规定履行偿债义务、逃避政府债务、造成政府财政性资金损失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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