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保监局关于印发宁波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级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宁波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宁波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确保宁波保险业的正常运行,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与宁波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或者危及宁波保险业正常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定的自然灾害、重大安全生产、交通事故、严重上访事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保监局”)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是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最高主管机关。宁波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结合宁波保险市场实际情况,负责指导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立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做好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条 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到位、加强合作、严格保密的原则,结合各单位或者当地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合理地建立报告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章 报告和信息发布 第五条 宁波保监局办公室承担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负责保险业突发事件的预警和监测工作;收集、分析、上报、通报突发事件有关信息;调查、核实、分析突发事件有关情况。 第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