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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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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发布日期】 2005-10-14
【实施日期】 2005-10-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市  长 孙永春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办法所称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橱窗、布幅、绘画和实物造型设施等形式设置、张贴、书写、喷绘、悬挂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设于楼体的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商业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 德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设置制作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设置技术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先规划后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七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章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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