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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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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苏劳社劳薪[2005]20号
【发布日期】 2005-10-14
【实施日期】 2005-10-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2004]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的规定,为发挥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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