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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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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05〕108号
【发布日期】 2005-10-14
【实施日期】 2005-10-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意见的通知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处理办法,健全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
  为加强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管理工作,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逐步健全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公务员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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