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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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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牡政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 2005-10-14
【实施日期】 2005-10-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牡政发〔200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保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在我市正确实施,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配套工作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制度建设的具体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一)明确责任机构。已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的行政机关,应由该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未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二)明确对工作人员的要求。包括 廉政要求、 执法资格、业务水平、工作作风等。
  1、 廉政要求。 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执法资格。经综合法律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国家实行垂直领导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但所持证件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禁止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许可工作。
  3、业务水平。 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及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4、工作作风。在工作中衣着整齐,使用礼貌规范用语, 文明执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三)明确公示事项。 行政许可的实施及其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公开,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或标准)、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行政许可的示范文本 以及提出申请的方式 等在大厅或者该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公示,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制做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卡,也可以在确定的内设机构设置人工咨询、电话查询。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要求予以说明、解释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四)申请与受理。
  1、行政机关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采用格式文本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且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3、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和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处理外,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将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事项、提交材料情况等记录在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一式两份,在申请人和承办人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行政机关存档备查。
  4、一次告知制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书面凭证。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书面凭证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申诉途径和申诉时限。 书面凭证应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机关各执一份。
  二、网上公布与受理制度
  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快建设电子政务网络,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做好网上公布、网上咨询工作,探索网上备案、网上许可工作。
  (一)在本机关网站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本行政机关所有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许可信息。
  (二)明确网上公布、受理与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责任机构。
  (三)明确网上告知、通知受理与不予受理的规定和网站操作程序。
  (四)明确申请人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办法。
  三、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制度
  (一)明确行政机关内部审查机构及工作规程。
  1、明确审查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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