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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办理上级信访部门交办信访大要案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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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05〕44号
【发布日期】 2005-10-14
【实施日期】 2005-10-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办理上级信访部门交办信访大要案规定》的通知
(穗府办〔2005〕4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办理上级信访部门交办信访大要案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办公厅信访局反映。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办理上级信访部门交办信访大要案规定

  为做好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大要案办理工作,及时妥善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广东省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处理信访大要案暂行办法》(粤委办(1998)12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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