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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加强进出港集装箱运输车辆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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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交〔2005〕616号
【发布日期】 2005-10-15
【实施日期】 2005-10-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加强进出港集装箱运输车辆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为维护港口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港口及道路运输安全,促进港口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将加强对进出港集装箱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依法查处假牌假证、无牌无证、偷逃税费等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港区作业的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和车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集装箱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车辆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驻深异地车辆还须具有《驻深运输证》。
  (三)驾驶员持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二、我市东、西部港区联合推出了“港运通”卡,对所有进出港区作业的车辆实施IC卡管理。我局将依法对已办和新办“港运通”卡的车辆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三、对已办理“港运通”卡的车辆对照上述条件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合法的予以保留,非法的予以取缔。
  (一)各港口经营企业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企业注册地填写《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企业及车辆资料一览表》(附表1)和《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企业及驾驶员资料一览表》(附表2),并提交企业、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资料,按以下方式报交通主管部门(港务主管部门)核查:
  特区内注册和驻深异地车辆资料交市交通局(港务局)货运管理分局。
  宝安、龙岗区注册的车辆资料分别交市交通局(港务局)委托的宝安、龙岗区交通局。
  (二)核查单位收到港口经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应当依法对车辆的营运资格进行核实、甄别、确认,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通报港口经营企业和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对不合法的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依法查处。
  (三)各港口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查结果,在收到核查结果后的8个工作日内核销不符合法定条件车辆的“港运通”卡,并将核销结果送有关核查单位和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
  四、对新办“港运通”卡的车辆,按以下程序核查:
  (一)申领“港运通”长期卡的,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填写并向相关核查单位提交《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新办“港运通”卡(长期卡)企业及车辆监督检查登记表》(附表3)、《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新办“港运通”卡(长期卡)企业及驾驶员监督检查登记表》(附表4)及以下资料:
  1.企业《道路集装箱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须验原件);
  3.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须验原件);
  4.驻深异地车辆《驻深运输证》(复印件,须验原件)。
  有关核查单位应当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相关企业可凭核查结果到任一港口经营企业办理“港运通”卡。
  (二)临时进入港区的异地道路集装箱运输车辆可直接到港区经营企业办理“港运通”临时卡。港口经营企业办理完毕后,应当填写《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临时卡)企业及车辆资料一览表》(附表5)、《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临时卡)企业及驾驶员资料一览表》(附表6),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情况报相关核查单位核查。
  五、我局拟在现有“港运通”卡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交通主管部门与港口经营企业之间具备办公自动化功能的发卡核查系统,网上传递,互通相关资料,提高“港运通”卡的办理效率。
  六、各核查、监督单位,港口经营企业和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进出港集装箱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实现我市道路集装箱运输市场营运秩序的健康发展。
  七、所有表格、资料及核查、办理、注销结果均可在市交通局网站查询、下载(网址:www.sztb.gov.cn)。
  八、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5日起执行。
2005年10月9日


附表1

港口企业已核发“港运通”卡企业及车辆资料一览表

  填表港口企业(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车辆所属单位

注册地址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车牌号

“港运通”卡号

道路运输证号码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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