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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三峡水库156米蓄水库底清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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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2005〕218号
【发布日期】 2005-10-15
【实施日期】 2005-10-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三峡水库156米蓄水库底清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库底清理工作,圆满完成三期移民任务,现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三峡水库156米蓄水库底清理工作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办字(2005)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重庆库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三峡工程三期156米蓄水库底清理工作应按照“国家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三峡移民工作管理体制组织实施。为了搞好库底清理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三期蓄水库底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审查区县的库底清理实施计划,协调解决库底清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查指导库底清理工作。

  全市库底清理工作由市移民局负责综合管理,并负责牵头做好建(构)筑物、林木清理的技术指导、监督及验收工作;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卫生清理的技术指导、监督及验收工作;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固体废物清理的技术指导、监督及验收工作;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做好库底清理过程中爆破安全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市林业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园林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配合上述牵头部门做好各项清理的技术指导、安全、监督及验收工作。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建库底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并落实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库底清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工作规范,保证库底清理质量

  库底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三峡建委批准的《长江三峡工程三期蓄水库底卫生、建(构)筑物、林木及易漂浮物清理方案》和市政府组织编制并批准的《长江三峡工程三期蓄水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方案》组织实施,在坝前156米水位范围内的清理对象不能出现任何遗漏,不能留下死角。

  库底清理工作有关技术标准:

  (一)《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建(构)筑物、林木清理技术要求》(国三峡办发库字(2005)87号)

  (二)《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卫疾控发(2005)261号)

  (三)《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HJ85—2005)

  库底清理工作重点是城镇,有关区县(自治县)要对城镇移民搬迁、卫生清理及拆除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城镇单位居民搬迁后,要立即进行卫生清理,并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的卫生部门确认达标后,方能进行房屋等设施的拆除工作。

  三、做好实施计划,搞好清库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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