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0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二OO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鹰潭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维护公共卫生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四条 每年4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每年3月第一周和9月最后一周为本市的“公共卫生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协调全市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龙虎山景区、市工业园区设立爱卫会及其办公室,负责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必须设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爱卫会备案,接受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管理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