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府[2005]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管理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予以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有效打击私屠滥宰和杜绝注水肉、病害肉等不合格肉品上市,让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生猪屠宰实行“代宰” 必须坚持定点屠宰的原则。按《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8号)的规定,生猪屠宰应实行“代宰”,即定点屠宰厂(场)应接受客户委托屠宰生猪。肉品经营者可自主选购生猪,但必须委托定点屠宰厂(场)屠宰。 二、规范生猪屠宰税费征收 生猪屠宰和肉品经营相关税费由税务及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定组织征收。按照规范管理、据实征收的原则,各纳税缴费环节的纳税缴费主体应分别据实申报纳税缴费。 三、实行属地管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以及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生猪屠宰和流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属地生猪屠宰和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