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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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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发[2005]112号
【发布日期】 2005-08-30
【实施日期】 2005-10-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机动车排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日益严重,不仅影响和制约着我市的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而且危害人民身体健康。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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