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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物业业主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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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09
【实施日期】 2005-10-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物业业主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印发《柳州市物业业主大会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5日起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九月九日

柳州市物业业主大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内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大会的成立、运作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城区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以下工作:
  (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业主大会筹备组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三)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必须依照法定原则和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法定职责范围,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按规定程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之日起成立。
  第六条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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