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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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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5〕49号
【发布日期】 2005-10-16
【实施日期】 2005-10-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05〕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2004 年,我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不仅进一步减轻了农民负担,而且有力地促进了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2005 年是改革攻坚的关键一年,要继续调整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推进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2005 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05 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和要求,切实做好2005 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2005 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和完善农村分配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制度,加快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试点工作总的要求是:按照不断深化、综合配套、巩固完善、探索创新、有所突破的思路,全面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努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进一步探索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确保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自治区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制定计划、明确分工、抓好落实。
  二、加强分类指导,全面免征农业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从2005 年起,全区全面免征农业税。农业税正税免征后其附加要随正税同步免征。对已征收了2005 年度农业税的,要全额退还纳税人。因免征农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条件的市、县(市)财政要安排必要资金支持基层改革,不得将免征农业税形成的缺口留给基层。
  各地、各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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