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金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月十七日 金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合理配置应急救援资源,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切实提高救助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05)42号),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市造成严重威胁,已经或可能向外市蔓延的; (2)超出本市人民政府控制能力水平的; (3)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l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由我市引发,蔓延到外地造成伤害人数l00人以上的; (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给当地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由本市发生,涉及外市行政区域或者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五)工作原则 1、加强预防,防控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等。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分级负责、通力协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落实各自职责。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当地政府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尽最大努力严格控制事故危害蔓延,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一)领导和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市人民政府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市长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按照工作分工和兼任职务,负责分管范围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市长、副市长及市长助理处理有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管理。指挥机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总指挥一般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也可以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工作人员。 指挥机构的职责是: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事故重要信息的发布; 4、审议批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