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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辖区农民宅基地普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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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蚌政办〔2005〕70号
【发布日期】 2005-10-17
【实施日期】 2005-10-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辖区农民宅基地普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 为规范市辖区农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市辖区农民宅基地普查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具体承办。市规划部门负责按自然村统一核发规划许可证,市房管部门负责核发房屋产权证。
  二、市辖区农民宅基地一户一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梅桥乡和曹老集镇所辖农户本次普查登记仍执行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20平方米的规定。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辖区农村村民(本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分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的。
  (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等回乡定居,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三)其他符合分户条件需要分户的,由本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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