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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林地使用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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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政〔2005〕综261号
【发布日期】 2005-10-17
【实施日期】 2005-10-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林地使用费收取和使用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近年来,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完善, 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林地使用费的收取上,各地按《中共南平市委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03)77号)的要求,兼顾集体和林农的利益,对经营用材林的,在间伐、主伐时上缴村集体一定数量的实物和山价,对经营经济林或毛竹林的,按面积每年上缴村集体山价。收取林地使用费被大部分农民所接受,但是在改革过程中,仍然存在村集体和林农个人的利益处理不当等问题,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林地使用费收取标准低或不收林地使用费,使这些村集体经济陷入困境,影响村级组织建设和村公益事业发展。为维护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村财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现就林地使用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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