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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化肥生产优惠电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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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  
【发文字号】 豫发改价管[2005]1490号
【发布日期】 2005-10-17
【实施日期】 2005-10-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化肥生产优惠电价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支持"三农"的方针政策,促进农业发展,我省长期对化肥生产电价实行了优惠政策,在保证化肥生产供应和稳定化肥价格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存在着优惠电价流失,加重其他大工业负担,保护落后生产工艺和规模不经济等负面问题。为了使优惠电价政策更好地发挥扶持化肥生产的作用,利用电价政策促进化肥行业结构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化肥用电优惠政策
  1、明确化肥优惠电价的实施范围。农用氮肥生产及自产合成氨中用于生产农用尿素、碳酸氢铵、硝酸铵、氯化铵、农用液氨及各类含氨元素复合肥料的农用化肥生产企业,可享受氮肥生产优惠电价政策。化肥生产用电电价应严格按豫发改价管[2005]499号文件中河南省电网直供销售电价表和河南省趸售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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