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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地税函[2005]217号
【发布日期】 2005-10-17
【实施日期】 2005-10-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函[2005]217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的征管,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相关地方税收政策
(一)自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分运、物流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全部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运输合作方运费(物流劳务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必须提供其他运输合作方有关联运、分运及物流业务中分项目业务(即运输、服务)的书面合同(协议),否则,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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