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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保监局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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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黑保监发[2005]225号
【发布日期】 2005-10-17
【实施日期】 2005-10-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保监局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各市(行署)运管处、省农垦运管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旅客运输经营者就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提高道路客运经营者抗御经营风险能力,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事业和保险事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承运人责任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事业快速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居高不下,安全隐患仍然存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很大威胁,增加了客运经营者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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