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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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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厦海政〔2005〕53号
【发布日期】 2005-10-17
【实施日期】 2005-10-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海政〔2005〕53号
 

区直各办、局,海沧镇、东孚镇人民政府,海沧公用事业公司,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七日
海沧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辖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建设局是本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区环卫处)是本区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环卫工作与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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