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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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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环发〔2005〕98号
【发布日期】 2005-10-17
【实施日期】 2005-10-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的通告

 

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根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的通知》(青政办字(2005)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  一、自2005年11月1日起,下列以汽油、柴油等为燃料的汽车应当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气检测:

  (一)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注册登记的下列汽车:

  1、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

  2、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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