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的通告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加强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根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排气简易工况法检测的通知》(青政办字(2005)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5年11月1日起,下列以汽油、柴油等为燃料的汽车应当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排气检测: (一)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注册登记的下列汽车: 1、使用年限达到10年以上的; 2、按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