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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于都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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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于府发[2005]52号
【发布日期】 2005-10-17
【实施日期】 2005-10-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于都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于都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于都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全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和赣市府发  [2004]38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伍军人中符合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的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

  凡是无省政府征兵部门统一印制的“非农入伍通知书”和“非农优待安置证”的退役士兵,一律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有关待遇。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总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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