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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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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淮府[2005]96号
【发布日期】 2005-10-17
【实施日期】 2005-10-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意见
(淮府[2005]9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笫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控制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省政府皖政明电[2005]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学习贯彻《特别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特别规定》的重要意义,坚定不移地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特别规定》是国务院针对当前煤矿生产和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特别规定》自始至终贯穿“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依法治安”、从严执法和责权一致的原则,为整治煤矿事故隐患,监督实施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和法律武器,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体现了国务院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扭转煤矿安全状况、坚决保护广大煤矿职工生命安全的坚强决心,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贯彻实施《特别规定》,有利于各级政府依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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