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署发(2005)10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直、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锡林郭勒盟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锡林郭勒盟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盟行署及盟级各部门、旗县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级各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站所,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政务公开的义务。个人和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行使获得政务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务信息的活动以及公开权利人行使依法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盟行署、旗县市人民政府为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的实施。盟级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系统实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指导旗县市相应部门实施。 各二级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事权方面的政务信息: (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三)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四)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 (五)政府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依据和联系方式; (六)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项目的设立、撤销、变更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及救济途径; (七)当地疫情、灾情、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处理情况; (八)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九)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十)扶贫、征兵、计划生育、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十一)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