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复信工作暂行办法》、《湖南省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复信工作暂行办法》、《湖南省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0月17日 湖南省复信工作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群众来信回复工作,做到群众来信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