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214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八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去年以来,总局通过分析研究部分地区煤炭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情况,发现煤炭行业普遍存在税收管理不规范、税源监控不得力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落实税源管理责任,现就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强化日常监管。根据普遍登记、属地管理的原则,凡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到生产经营地国税局、地税局(或双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对设立手续完备的,予以办理税务登记。对设立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