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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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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发〔2005〕214号
【发布日期】 2005-10-18
【实施日期】 2005-10-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214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八日
 
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 去年以来,总局通过分析研究部分地区煤炭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情况,发现煤炭行业普遍存在税收管理不规范、税源监控不得力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落实税源管理责任,现就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强化日常监管。根据普遍登记、属地管理的原则,凡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到生产经营地国税局、地税局(或双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对设立手续完备的,予以办理税务登记。对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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