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双方的金融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进口货物不包括内地有关法规、规章禁止进口的和履行国际公约而禁止进口的货物,以及内地在有关国际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全面实施零关税。零关税进口货物须符合双方磋商确定的原产地标准。 2005年双方已完成磋商的原产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载于本协议附件1。本协议附件1是《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