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为切实维护征地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廉政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理顺土地征收管理体制,明确征地主体 为确保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必须坚持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理顺土地征收管理体制。 (一)征地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是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下同)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市国土资源局是法定代表市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各区(市)县(中心城区除外)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当地国土资源局是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 (二)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各国土资源分局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派,在所在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