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有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重庆各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具有地域特色的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