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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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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发[2005]26号
【发布日期】 2005-10-18
【实施日期】 2005-10-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大庆市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行为,根据《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庆办发[2005]2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所有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考各类工作人员。
  第四条 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程序是:编制招考计划及方案、发布招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与面试、体检、考核、录用。

第二章 招考管理机构
 
  第五条 大庆市人事局是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市属及区属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的计划、录用审批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事局负责本区事业单位招考补充工作人员的计划拟定和实施。

第三章 招考计划
 
  第七条 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在各单位的人员编制限额内,并依据市编制委员会的增人计划审批单,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填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大庆市事业单位招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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