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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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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武民政[2005]111号
【发布日期】 2005-10-18
【实施日期】 2005-10-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武汉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民政[2005]111号


各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

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卫生局、武汉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


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缓解贫困群众就医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鄂民政发[2004]7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是指持有本市户口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对象(以下简称城市、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困难对象,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给予的适当救助。
  第三条 贫困群众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包括定点医院普通医疗救助和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第四条 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救助水平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实行量入为出,确保平稳运行,自求平衡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四)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医疗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救助范围
  (一)普通医疗救助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贫困对象,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武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社会定期救济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和《武汉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卡》等有效证件到指定医院就医时,由定点医院提供以下救助:
  1、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2、免收普通门诊诊疗费;
  3、免收普通门诊注射费;
  4、免收住院诊疗费;
  5、免收住院护理费;
  6、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能、胸透、心电图等单项检查费用减免20%。
  (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贫困对象在定点医院治疗,均可申请以下六种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2、恶性肿瘤;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脑中风;
  5、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6、糖尿病(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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