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办案助手
|
帮助指南
注册
登录
办案助手
法律法规
寻找律师
法治新闻
法律咨询
办案助手
|
法律法规
新法速递
常用法律
专题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民保字〔2005〕120号
【发布日期】
2005-10-18
【实施日期】
2005-10-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安徽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
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