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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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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05]26号
【发布日期】 2005-10-18
【实施日期】 2005-10-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冀政办[2005]26号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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