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冀政办[2005]26号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