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市非物质文化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严峻形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重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源于巴渝大地各族人民长期生产、生活实践,是建设有重庆地域特色文化的基础和源流,是我市各民族保持对祖先的记忆和历史延续性的独特展现,形象地体现了重庆各族人民的内在精神,具有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特点,融民族性与大众性于一体,是重庆各族人民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已经刻不容缓。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重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意识,实现重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 (二)工作指导方针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确保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抢救、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与协调统一。 (三)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咨询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与工作方式 (一)保护对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传统的口头文学和语言文字,传统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皮影等;传统的工艺美术和制作技艺;传统的习俗、礼仪、节日、庆典和体育活动等;以及与上述各项有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场所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二)保护方式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普查、确认、登记、立档存藏。 2.在真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研究、出版,或以博物馆等方式予以展示、保存。 3.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乡,对原生态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和浓郁特色的文化区域,进行动态的持续性保护。 4.通过对传承人的资助扶持、鼓励和命名民族民间艺术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弘扬和振兴。 (三)工作任务 1.开展普查。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方案,开展全市范围的普查、确认、记录、建档工作,建立重庆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清单。 2.制定规划。在广泛普查的基础上,制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各区县(自治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计划和管理办法。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