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入会 第三条 凡承认、遵守《江西省产权交易所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会员。 第四条 省产交所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 第五条 申请成为经纪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已入会的会员在省产交所《章程》公布实施后的两年内达到此标准); (二)有四名以上取得《产权经纪资格证》的专业人员,并有财务、法律等从业人员; (三)省产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经纪会员,应当向省产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员申请报告和会员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章程; (六)四名以上从业人员的《产权经纪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主要工作人员的学历证书、专业证书复印件; (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