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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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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温岭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发布日期】 2005-10-18
【实施日期】 2005-10-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温岭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  《温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叶海燕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温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招标委)经市政府授权,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程监督管理;审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项规则和制度;指导和协调全市的招标投标市场管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负责对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职责指导、协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政府性投资项目及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市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建设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市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建筑工程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行使日常行业管理和监督。会同市招标委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温岭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是全市招投标交易平台,根据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统一发布信息,为招投标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和场所服务。
  第五条  市监察局对全市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廉政监督,对招标投标工作各管理监督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各类交易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 集体所有制经济(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单独或参与投资的项目;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  招  标
 
  第十一条  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 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 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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