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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国家级开发区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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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发[2005]103号
【发布日期】 2005-10-18
【实施日期】 2005-10-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国家级开发区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国家级开发区若干政策规定》已经2005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兰州国家级开发区若干政策规定

  为促进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实现二次创业,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兰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开发区享有财政、税收、工商、建设、房地产、科技、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市一级行政审批和经济管理权限,直接向省上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报批有关事项。
  2、对开发区内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开发区财政代企业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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