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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公法字〔2005〕985号
【发布日期】 2005-10-19
【实施日期】 2005-10-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公法字〔2005〕985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局《实施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管理大型社会活动工作实际,按照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并组织对举办大型活动的相关单位和参加活动群众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局。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北京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本市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结合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大型社会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以下活动:

  (一)足球、篮球、网球、马拉松、自行车、铁人三项赛等体育活动;

  (二)音乐会、演唱会、歌舞演出等文艺活动;

  (三)展览展销、交易洽谈会等商贸活动;

  (四)人才招聘活动;

  (五)庙会、灯会、游园会等传统民俗活动。

  第四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主办者无法预测参加人数或者不能证明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下的,应当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六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举办大型活动应当事先取得其他行政机关许可的,主办者应当在取得许可后,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于大型活动中可能严重妨碍社会公共安全、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各部门解决。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消防、交通、治安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大型活动的主办者在举办活动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并出具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报告。报告应对以下可能影响安全的因素进行评估:

  (一)参加活动人员的数量、人群年龄结构、观众情绪的激烈程度等;

  (二)场地开放程度、周边地理环境、道路、水域、涵洞等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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