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5]12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94号)要求,从2005年4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主要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