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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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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台府办〔2005〕159号
【发布日期】 2005-10-19
【实施日期】 2005-10-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海宴华侨农场,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江门市政府《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江府[2004]50号)及江门市机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江机编办[2005]1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市环境保护、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二、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食品药品监督、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和品种监管,监管责任包括证照监管和食品卫生质量标准监管。具体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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