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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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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地税发[2005]523号
【发布日期】 2005-10-19
【实施日期】 2005-10-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


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1998)8号)精神,促进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特做如下规定:
  一、广开就业门路,拓展分流渠道,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
  (一)凡政府投资的项目和新办的企业,优先招用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机关、事业单位内的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
  (二)切实贯彻《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暂行办法》,新办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比例招用户籍居民。凡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只要下岗员工愿意并有能力从事劳务工岗位工作的,企业应清退劳务工,腾出岗位安排下岗员工。
  (三)已招用劳务工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户籍员工下岗。对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的,企业可以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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