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通知 为准确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我们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废止《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深劳服(1998)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相关税收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的规定。 现将《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再就业若干规定》(深劳服(1998)115号)重新公布。 2005年10月19日 深圳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 |